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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模板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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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模板申请书6篇

强制执行模板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融安县xx乡x村村x村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x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xxx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xxxxx元(自xx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xx年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xxxxx元(自xxx年x月x日起暂算至xxx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x月xx日经南宁市x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10年x月xx日作出(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xxx区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模板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区______路87号,电话: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楼_____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______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______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______年______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强制执行模板申请书篇3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年七月一日至**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年七月一日至**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强制执行模板申请书篇4

合同编号:

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执行人:xx,男/女,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参与被申请人财产分配,分配依据为:

1、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金额。

2、被申请执行人双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以上金额共计: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x民事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92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申请人特通过贵院申请参与分配,以实现申请人合法的请求。

此致

敬礼!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

20xx年xx年xx日

强制执行模板申请书篇5

申请人:***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强制执行模板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xxxxx,男,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xxxxxxx通书村1组29号,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男,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xxxxxxx通书村1组29号,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洪书履行到期款250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利息直至赔偿金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事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宜高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86000.00元,扣除已赔偿的16000.00元,还需赔偿70000.00元,此款期限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25000.00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何洪书却在调解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且申请人还等着此款进行后续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2条、第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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