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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执行申请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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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执行申请书8篇

查封执行申请书篇1

异议人: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20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20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查封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查封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x,女,19xx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xxxx所有的位于济南市x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号)进行查封。

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xx

2、xx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查封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xx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xx年3月xx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xxx自20xx年6月xxx日已被羁押于xxx市xx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xxx监狱。鉴于被执行人x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xxx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xxx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xx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xxx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xxx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xxx)xxx执刑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xx刑初字第xxx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xxx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xx月x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xx年xx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xx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四、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xxx的份额。即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xx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xxx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产。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x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xx月xxx日,与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xxx未签字,修改处有xxx市xxx区xx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五、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xxx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xxx没有关系。所以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是被执行人x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六、被执行人xxx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xx年申请人与xxx离婚,儿子xxx时年10岁。当时约定xxx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人民法院执行庭

查封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xxxxxxxxxxxxxx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xxxxxxxxxxxxxx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xxxxxxxxxxxxxx,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查封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我公司申请_____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____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_____公司_________万元的现金,而______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_____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________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____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_____________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____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______城区法人民院

查封执行申请书篇7

申请人:梁 ,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

申请人:王 ,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xx栋3单元室。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 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查封执行申请书篇8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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