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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推荐7篇

在当下社会中,我们接触到合同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多了,在开始制定合同之前,我们一定要将责任与利益做好合理规划,以下是久久美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推荐7篇,供大家参考。

商品房预售合同推荐7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1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2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2、公用分摊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3

出卖人(简称甲方):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简称乙方):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全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郫县德源镇禹庙街 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相关文件。

第二条 房屋全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全售房屋。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即郫县德源镇禹庙街民乐居第六层住房,属砖混结构,层高为 , 建筑总层数为6层。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四条 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 的总价款为 元。

此款一次性付完。

第五条 房屋交付

甲方以于 年 月 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以全售合同为准。

第六条 屋质量及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该套房屋为清水房,砂浆地坪、拉毛、电通、水通、有通讯、电视全埋管全留。厕所只用蹲便器一个,防盗门一扇,不作分户门,层面软性防水性材料,可作屋顶花园,铝合金窗,临街面为外墙涂料。涉及的水、电、气户头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产权登记及费用

房屋产权由甲方统一办理,属村镇产权。如今后土地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即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房屋产权登记时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质量保修

房屋质量保修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或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4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

国籍: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性别: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性别: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_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__幢座第__层__单元__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层,其中地上______层,地下_______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 公寓 别墅 办公 商业: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米,最高为: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有___个阳台,其中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____。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币)___元,总价款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币)____元,总价款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4、按照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币)___佰___拾___亿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大写)。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年___月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四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第十二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应由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应由购房人承担。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上述各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____年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2)电:___年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暖: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4)燃气: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2)公共道路: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3)公共停车场:____年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4)幼儿园: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

(5)学校:____年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会所: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购物中心: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8)体育设施: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___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___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六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十八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__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____元人民币(大写)。

(三)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九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二十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上停车管理费_____,地下停车管理费_____。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___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___月___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___月___日前和___月___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___月____日前、____月___日前、___月___日前和___月___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__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份,买受人___份,___份,___份。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5

合同编码:__________

房屋编码: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6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商品房预售合同篇7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

(一)出卖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

(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三)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核准名称为 ,规划的容积率 ,规划的绿地率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时,受托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单位:

工程勘察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工程设计单位: ;

房屋面积测绘单位: ;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

装修实施单位: ;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四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许可证 号下第 【幢】【座】【 】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区划划分情况公示于商品房销售现场。

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的具体说明,见附件一。

(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车位】【 】。

(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四)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见附件一。

(五)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构成,见附件二。

第五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

(四)该商品房除本合同第五条情形外没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 ;

(六) 。

第七条 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本合同第六条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一)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三)按照【套(基本单元)】【幢】【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四)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款项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款项于【本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其中,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首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第二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第三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十条 逾期付款的处理

(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二)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于 日内达成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预售款监管

(一)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专户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第四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

(一)出卖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三)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第十三条 出卖人未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一)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载明的预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卖双方不解除合同的,签署补充协议。

4. 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套(基本单元)】【幢】【 】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买卖双方约定:【退房】【重新约定总价款】【 】【 】。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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