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会能够帮助我们铭记当下的感受,详细的心得体会肯定会结合自己的真实经历,真实的情感才能打动人,下面是久久美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新《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感谢您的参阅。
新《教育法》心得体会篇1
这两天,新的《义务教育法》发到了手边。细读那上面的六十三条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新的《义务教育法》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九月一日,与全国两亿中小学生有关的新版《义务教育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1986年版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启用修改后的新法。
对于所有的中国孩子们而言,这部新法对他们今后受教育的生活有了新的
规定。通过学习新版的《义务教育法》,不难发现这部法律法规在九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来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这一新规定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是一个很大的激励。尤其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新的《义务教育法》具有强烈的时代性。经过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新《义务教育法》,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均衡发展的思想等等。
作为一个工作在教育一线的教师,我们不应仅仅做到自己学好这部法律,更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执教,从自己做起,把法律条文中的规定落到实处。做个懂法、守法、宣传《义务教育法》的好教师。
新《教育法》心得体会篇2
根据xx市教育局的要求,xx市全体成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我作为其中一员,对这次的学习非常重视,不仅参加了工作室组织的线上学习,还在线下对本教育法中每一条规定进行了细致研读,并且还通过了学习后的考核,对职业教育政策与理论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现结合学习情况谈谈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学习内容
一是要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是要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三是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是要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
二、学习体会与收获
(一)充分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职业教育是关系到大多数人就业生存的一种技能教育,也是提高全社会劳动水平的基础教育,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已有一定规模,国家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二)教师素质必须能适应高职教育的需要
要想大力发展高职教育,提高师资水平是关键。学校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好坏,根本上取决于教师这些特殊的工程师。但高职教育不同于基础教育或普通教育,因此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双高”的文化修养和“双师”的素质。
(三)一定要让学生好学、学好,成为全面的人才
培养人才仅仅有理论和实践技能还不够,还必须心理健康的人,否则可能是祸害社会而非造福人类的“人才”。所以,在高职教育中,特别还要加强以下教育内容:加强人文教育、重视德育教育以及注重培养高职学生的时代意识。
三、工作建议
一要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坚持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改革,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是做到爱岗敬业,加强自身师德修养。职业高中对于教师的教学能力以及德育能力都有着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是教师必须做到博学多才,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教师博学多才,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所以教师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它表现在精通与知新的方面。精通,就是对所教学科,要掌握其基本理论,了解学科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和社会作用,掌握重点、难点。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抓住要领,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运用自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知新,就是要学习新知识,讲课要有新意。
总之,职业学校应以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拓展中职生的专业兴趣为目的,培养出高素质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教师应在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来促进中职生的专业兴趣,确保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真正推进职业教育的高速发展。
新《教育法》心得体会篇3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健康地培养高素质的国家有用人才和全面提升全民思想品德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教育发展战略。《中华人民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与出台为确保依法治教、以德治国的方针政策得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们教师更新教育观念依法从教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义务教育法》使我重新审视自我并且让我更清醒地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回顾自己几年的教学工作和日前担任的班主任工作,在工作中我也不时存在着与《义务教育法》不相符合的教育方法和理念。教师的“恨铁不成钢”甚至会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手段出现偏激以致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我想这样做肯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原则。以后应该尽量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应该多理解学生、多关注学生各方面的成长。
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28条29条中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段学习完后体会很深刻,平等对待每位学生关注他们的发展应该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应该做到的。
在实践工作中我也深刻体会到教育工作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教育规律。只有认识并且运用好这些规律才能创造出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我们的教育工作方法和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发展的、与时俱进的。我们需要从实践出发,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我们的教育工作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有人曾经指出:“没有任何十全十美的方法,也没有一定有害的方法。”我们必需辩证的看待。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许多方法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在选择和应用时,需要同德育目标相结合。与《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学法、懂法、守法是每一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
我一定认真学习、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作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新《教育法》心得体会篇4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构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带给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好处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用心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十分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资料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务必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职责。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带给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我们就应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
新《教育法》心得体会篇5
?义务教育法》规定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法的强制性以及法律责任。同时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尤其对其中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感触颇深。教育的核心就在于让儿童始终体验到自己的尊严感。“自尊和受人尊重是人生存的一种基本需要。”在教育工作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哪怕是一个不十分出色的孩子,只要老师关心他,重视他,为他提供各种机会,他也会成为一个优秀的孩子。为此苏霍姆林斯基曾告诫说:“在影响学生的内心世界里,不应该挫伤他心灵最敏感的一个角落——人的自尊心。”
教师应树立真心诚意对待学生,诚心诚意把学生当主人的观念,使他们在信任与被重视的良好的教育氛围中健康成长。而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作为老师,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宗旨,用真诚和全身心的爱走进学生的心灵,在教育学生时,应讲究方式,注重艺术,三思而后行。面对那后进的、犯错误的学生,老师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是要放平心态,用发现的目光来看待学生。即使在最难教育的学生面前,也要信心百倍,透过学生气人的一面,看到他可爱的一面,看到他的热情上进。作为教师,要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允许学生在学习上产生错误。
苏霍姆林斯基说:“老师无意间的一句话,可能造就一个天才,也可能毁灭一个天才。”因此教师一定要用仁爱之心和宽容之心对待每一个学生,尤其是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人格。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新《教育法》心得体会篇6
一、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孩子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二、将做人的教育寓于教学中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三、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我从事了几年的幼儿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师德。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必须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务必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十分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明白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就应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务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务必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务必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资料,明白了《教师法》不仅仅帮忙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向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资料,让我明白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务必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务必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务必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忙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就应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会计实习心得体会最新模板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