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写心得体会对于我们自身素质的提高是有好处的,心得体会是提升我们个人思想的最常见的书面材料,以下是久久美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法庭旁听的心得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法庭旁听的心得体会篇1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跟随古老师以及叶老师来到佛山市中院旁听。在一个靓仔叔叔的引导下,我们步入了第一庭。相比之前的两次在校旁听(南海法院,肇庆法院),佛山市中院的审庭环境更为整洁,严肃。这营造了很好的庭审氛围。坐在里面,连呼吸都不自觉地小心翼翼起来。
在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审判长(听说是很厉害的一名法官,审判过佛山灭门案)宣布庭审开始。旁听的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详细确切来说,应该是一起共同故意伤害案件。由于被告陈兵在案发之后逃到自己的老家四川,所以并没有与其他的被告人(苏绍川,匡大记,匡大操,皆已判刑)一起合并审判(在庭审结束后问了法官才了解的详情,刚开始一直在困惑为何陈兵会与其他的被告分开审判)。在法庭调查环节,检察院派出的女检察员(每次旁听的检查员皆为女性,且给我的感觉都很有威严,说话掷地有声,句句清晰地扣人心弦,说话速度稍快,给人干净利落的好感。因此每次旁听回来,都有立志做检察员的冲动)宣读起诉书之后,陈兵在谁把西瓜刀带到案发现场以及自己有没有用西瓜刀砍被害人这两个焦点上与检察员之间有一段对话。检察员在询问西瓜刀是否陈兵带去时,陈兵回答说是他们驾摩托车到达案发现场时,匡大操抽出了西瓜刀交给自己的,而自己并没有使用西瓜刀对被害人王凤舞实施伤害行为。而在被告的辩护人询问被告时,辩护律师直接问了被告:“你是否有拿着西瓜刀对被害人进行追赶?”我认为该辩护律师问的问题有点欠缺询问技巧,该问题并不利于其当事人即被告。这也给最后检察员认为被告的认罪态度并非良好埋下了证据。而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中,检查员与被告之间的博弈展开了。许多同伙的供词以及证人的证词都共同指出了被告陈兵把西瓜刀带到案发现场并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砍两刀。而被告陈兵对自身并没有带西瓜刀以及没有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砍两刀并无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仅凭自己口述并不能使审判人员信服。在最后陈兵也说出了一句话:其实故意伤害罪判刑。“我不知道要怎么让他们(证人)说出真话来证明他们(同伙)在说谎。”如果真的如陈兵所说,西瓜刀并不是自己带的,人也不是自己砍的,但却没办法找到证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在押人员取证是否没有提供合法合理有效的渠道?由于目前没有开《证据法》课程,所以对该方面也不敢妄下定论。但据我看的侦探电影,侦探小说的内容,被告的辩护律师是有为其当事人查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利与资格的。而在此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并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甚至没有说出有力的话语来使审判人员信服。我认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律师并没有做出应有的作用。但是后来听了古老师的解释,原来在我国很少有律师愿意为当事人调查取证,一来是怕麻烦,而最重要的是弄不好很可能被牵扯进案件。听了古老师的解释之后,很是沉重, 为了当事人,而更多的是对律师这一行业的恐慌及困惑。
在刑事审判的最后陈词阶段,检查员提出了以故意伤害罪来定被告陈兵的罪。而被告的辩护律师也不否认该定罪,但请求法官给予陈兵轻判,理由之一是陈兵认罪态度良好。对于该点,本人并非赞成。第一,从陈兵在案发之后逃回老家四川该行为可以看出,陈兵存在着逃逸的行为;第二,陈兵对自己在案发过程中的地位及其作用并没有认罪,即没有承认西瓜刀为自己所携带且被害人的要害伤为自己所致,并且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他就必须承担证据责任。在该点也可以看出陈兵虽承认自己犯故意伤害罪,但并没有全部认罪,且在主要方面没有认罪,所以本人并不认为陈兵认罪态度良好。在被告人陈兵最后向被害人亲属(被害人妻子)道歉时,被害人妻子激愤地回了一句:“对不起就够了吗?”霎时间很是伤感。一件小事引发的血案,致使几名年轻人断送了青春,更无辜的是被害人的妻子、父母、甚至小孩,在失去亲人,至爱的同时,更要坚强地面对以后生活的困难。书上说: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而刑法更是最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像是对被害人亲属的安慰,给予心理平衡。站在被告人的角度看,自身也是一个悲剧。旁听席上被告的亲属数十个人,个个外表憨厚,衣衫简朴,却浑身透露出无知的气息,对这次旁听抱着甚是轻松的态度。如果他们能对法有更多的了解,对生命有更多的尊重,或许就不会出现举刀砍人的悲剧。法盲,一个多普遍的词儿,或许是犯罪现象的根源之一。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及敬畏,导致了多少年轻人走向不归路。普法普法,中国的路还很长。
在附带民事审判环节,焦点辩论似乎没有,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所提出的30多万元的赔偿金请求。但在法官问其在案发之前有无固定工作,固定收入时,被告明确表示没有。这意味着若判决被告负赔偿责任,被告也无能力支付赔偿金。赢了官司输了钱,判决容易执行难。这种现象在我国并不罕见。这急切需要国家政府出台一个有力有效的规定制度来挽救这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亲属。
这次旁听给了我很多启发及思考,对人性的思考,对生命的惋惜,对法盲的扼腕叹息……作为一名法学生,深刻感受到我国法治之路的艰辛。
法庭旁听的心得体会篇2
为牢牢抓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旋律,引导未成年人学法、用法、守法,12月14日下午,滁州市法院与滁州团市委举办“刑事法庭进校园”活动,南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滁州学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下午2:30,由南谯法院刑庭法官孙倩倩、人民陪审员王余久、王海娜组成的合议庭在滁州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依法对被告人孙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滁州学院一百多名学生旁听了庭审.庭审过程中,学生们专心致志地观摩庭审过程,认真观察庭审细节,并记录心得体会,庭审秩序井然.
庭审结束后,滁州中院和南谯法院的3名法官与滁州学院学生进行互动,同学们积极就法律方面问题向法官们提出内心疑问,法官们一一作出解答,现场气氛热烈.同学们纷纷表示,南谯法院这种用实际发生的案例作为素材的法制教育方式,将真实庭审搬进校园,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明法,极大地提高了大家学法的积极性,让大家更切身地体会到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再一次增强了大家的法制观念.
法庭旁听的心得体会篇3
10月16日,我参加了由国资委、交运集团、巴南区法院联合组织的2018年度法治理论知识学习考试集中抽考领导干部旁听法庭审判活动,整个庭审氛围庄严和谐、庭审程序严谨有序,庭审方式公开透明,让我心生对法官的敬畏,对法律更加敬畏,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明白了在以后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上午10时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审判长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不容藐视、不容亵渎,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案件大概是说原告在工地上发生事故致骨折,遂向该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得的确认由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认为与原告无用工关系,不符合认定条件,进而起诉,请求撤销该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书。在经过原告、被告充分的证据提交以及质证后,最后审判长宣布该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认定原告受伤情形属于认定范围,由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通过本次法庭庭审旁听,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更加熟悉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旁听庭审的目的。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庭旁听的心得体会篇4
作为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很荣幸这次有机会去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参加旁听,在我的心目中,法院是一个庄严与神圣的地方,令人心生敬畏,所以在参加旁听之前,心情难免忐忑不安,当进入法庭的时候,庄严肃静的氛围让我心生对法官们的敬畏,也让我心生对法律的无比的敬畏。
来到法庭,在这更显安静。靠近门口有几排座位,这是旁听者的座位,正对门口的是审判席,中间是审判员,审判员两边一名人民陪审员,另一名是代理审判员,在审判席正上方是我国国徽,我深知这代表着庄严,在这里我们必须保持安静。在审判席的左边是公诉人,右边是被公诉人,但是本次庭审,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而是由律师经过特别授权作为代理人出席本次庭审。审判席的正前方是书记员,负责对案件的记录。
虽然开庭之前我们并不了解本次所审理案件的案情,但是通过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中的诉讼请求和陈述,我们了解到这是一个关于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从被告(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商业店铺用于出租盈利,签订买卖合同,并付清第一笔和第二笔房款,但是由于出租的经济效应不好等原因,对购买合同提出异议,认为购买合同的签订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购买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共计950万元。但被告认为合同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让我感到诧异的是,本次开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出庭,而是采用特别授权的方式,由律师代理,由此我不禁感叹,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真的举足轻重。在我的印象中,律师在法庭里总是唇枪舌剑,双方有激烈的交锋,但是这次的出庭旁听改变了我对律师的印象,双方律师成熟稳健,表述不急不躁,条理清晰,很有逻辑,完全颠覆了我印象中律师在法庭上争辩的不可开交的形象,让我顿时对律师这个行业心生尊敬之感
我这是第一次在中级法院旁听,我觉得担任本次审判的审判长的素质很高。首先我从审判长不慢不紧的语速感觉到了她的沉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其次她对审判进程的掌握比较得手;再次,她归结案件“争点”和引导代理人陈述把握的也比较准。不像一些审判员凭借着自己的职务表现的很强势,像是在想通过这种途径来澄清些什么问题或向当事人传达这样的一个信息——不要失控,他们认为审判要按照法官的意志进行。而这位女法官却能以礼待人,温文尔雅。我们都能知道,作为民事庭的法官们,对他们素质的要求只有更高,这是职务的属性使然,因为他们所要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基本专业性很强。并不是说要求他们对所以领域的知识都要有个了解,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觉得他们需要一种临场的接受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庭上通过当事人对背景知识的介绍,快速的了解到相关的知识,并找到对本案审理有帮助的信息,以便划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界限来。在本案中,法官将争论的焦点归结为该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
关于本案涉及到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也都通过大量的证据加以论述。
原告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欠款950万元,原告认为该购买合同显失公平,认为是无效的,其理由有很多,第一,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被告处于优势地位,因为当时被告欠原告950万元货款,两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以实现债权,但是
被告拒不偿还,因此,原告被迫购买被告房产,代理人拿出产权证作为证据,另外原告代理人拿出当时被告所写的欠条,也证实债权关系确实存在,被告的确欠原告欠款两年未偿还。第二,原告认为被告出售房产的价格远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高出当时平均房价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所以原告认为该购买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950万元,并撤销购买合同。
但是被告代理人认为该合同有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认为撤销该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第一,被告代理人认为该高买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因为原告是一个职业商人,曾签订过很多合同,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当事人就应当预料到经济效益的风险,其损失与被告无关。第二,被告人代理人拿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说明当时全国重要城市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都存在上涨,所以被告当事人没有利用优势地位抬高房价出售给原告,从而双方不存在利益失衡。第三,被告人代理人拿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钢铁公司具有偿还能力,以证明虽然被告欠原告货款950万,但是原告并没有主张过实现其债权。因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我第一次真切的领略到律师的风采,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却都有可圈可点之处,透过他们所运用的辩论技巧体现出来。策略一是,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优势,一般是反
法庭旁听的心得体会篇5
在正式成为一名法院新干警前,法律对我而言一直停留在象牙塔时期民法老师常说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抽象概念上,也依稀记得当初在法理老师介绍下,信心满满地读了一下《西窗法语》,结果是晦涩难懂的法理让我不知所措,让我深深的感受到在知识的海洋面前永远学无止境。
这次作为一名新录用的法院工作人员,我怀着无限的憧憬和向往近距离地与法律接触,参加了平生的第一次法庭审判,当我踏入法庭的那一刻,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整装待发的书记员正在严密地检查电脑设备和相关法律文件,远远的看去,书记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让我意识到这是个庄严的场合,我下意识的将手机调整为静音,双眼轻轻的扫视四周找到合适的位置落座,静静地等待法官入场开庭。
没过几分钟,法院的法官笔直挺立的走了进来,与我之前想象中的有点不同,这次庭审只有一名法官出庭,采取了简易程序中的独任制法庭,虽然是一名年轻的女法官,但当她拿起法槌的那一刻,我仿佛看见一个久经沙场、叱咤风云的女将军在自己的主战场上挥斥方遒、指点江山,虽然是一名女子,在自己的主战场上也有一股不输男子的铁胆豪情——巾帼不让须眉。
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当中严格按照“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宣判(休庭)”的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做好举证认证的每一个环节,细节中彰显女法官独有的睿智和镇定,坐在台下的我,不自主地捕捉着法官的每一个动作,一言一行都彰显出执法如山、秉公办案的理念,谚语有云:法者,天下之程式,天下之仪表,女法官如同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平的占据着优势,正大光明,一视同仁。
古语有云: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作为一名新干警,我深深地认识到这才是我人生的另一个开端——由学生向社会人的转型,在这转型的过程当中,我还有很多知识要学,很多事要做,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院工作人员,说过中国人要有中国梦、中国人要敢做梦,说不定看似不可能实现地梦想在未来某个时间就不经意地实现了,对于现在的我而言,选择砥砺前行,成为一名优秀的法院工作人员,是我的中国梦!
法庭旁听的心得体会篇6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__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__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__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法庭旁听的心得体会篇7
为增强学生法制意识,3月22日下午,向阳法院第20个公众开放日,迎来了立新教育集团明德校区四年一班全体学生走进法院进行社会实践,感受法治氛围,增强法治信仰。
我们一进门,都被眼前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几个大字所吸引,讲解员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为同学们讲解了这句话的意义,让同学们从小感受阳光、透明的法治氛围。
在讲解员的讲解下,同学们参观了诉讼服务大厅和刑事、民事、少年审判法庭,了解了法院的立案流程和审判流程。在刑事审判法庭前,同学们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肃穆,并开展模拟庭审,体验了法官、书记员、辩护人、公诉人等职业。我们了解了法官、检察官、书记员、法警、被告人等角色,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我们在每个角色的位置都坐了坐,体验了一把。当我坐在审判长的位置上时,法槌一敲,我感受到了审判长的威严;坐在书记员的位置时,我觉得做人要严谨,一丝不苟;坐在被告的位置,则感觉无地自容……
今天的参观,让我大开眼界,学习到很多相关法律知识。同时,我们也坚定了决心,立志要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新时代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法庭旁听的心得体会篇8
这个暑假我是留在学校集中实习的,在学院以及老师的安排下,我被安排到了湘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实习。刚开始我还是比较激动的,因为毕竟还是一个市级的国家机关单位,幻想着吃着泡面讨论着案子,然而真正来了之后,和我们想象的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我们一天除了做几个表格和整理一些票据外,也没有什么事情做,就在办公室看看课外书。虽然感觉自己没有事做,没有学到什么,但是其实在旁听他们在办公室里讨论一些案子的时候,还是能知道很多事情的,有助于了解公安机关办案的方式和方法。
在实习的这一个月来,我个人认为学得最多的还是周末支队领导带我们去旁听的传销案子。这个案子相对比较复杂,涉案金额很大(13亿,但银行流水65亿),涉案人员13个。从旁听中得知,伊思多尔公司只是这个组织(从检察院的指控来看)的一个分支机构。先不讨论这个组织或者公司是不是传销模式,在下面的为了方便书写,就用组织这个词来代替公司,组织是中性词,并不能说明它是传销组织。
首先,谈谈庭审模式的新颖性。这个案子是湘潭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开始我比较好奇,涉案金额这么大,案情这么复杂,为什么不是中院来审理这个案件,基层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合适吗?后来我查了一下关于中院管辖案件的相关法律规:
民诉: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诉: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诉: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关于本案传销,是一个刑事案件,审判长以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为由,所以湘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驳回了辩护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定程序。通过看法条解开了我的疑惑。
其次,就是庭审程序及辩护人纪律问题。庭审大体程序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法庭审理大的方向,但是在这些大的程序中还有很多细节程序。在本案中,第一,在质证环节,辩护人对程序问题对合议庭提出了异议——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质证环节,公诉人举证完毕后,应该先由被告人质证,然后再由辩护人质证。而本庭认为证据数量多,为了方便和提高庭审效率,先由辩护人质证,再由被告人质证的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二,质证时,应按照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次序进行质证,而不是按照第三被告、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次序进行质证,辩护人认为本庭违反法定程序。辩护人在法庭中发表煽动性言论;辩护时不注意辩护语气;辩护时不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第三,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新的模式的开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3+4的审理模式(3个审判长、审判员,4个人民陪审员)。这种模式在基层人民法院运行,我第一次看到这种模式,是在岳塘区人民法院做导工作时,在立案庭报纸上看到的,开始我不太懂什么是3+4模式,后面请教了李庭长,对这个模式有了大概的了解。我开始认为这只是一种制度的设计,在实际中很难把其付诸于实践。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少,案件数量多,为了提升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不会用7个人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一个案件,这样耗时又耗力。然而我的想法有一定的误区,比如这个伊思多尔公司传销案就是例证。让我真正见识到了基层法院的3+4审理模式,4个公诉人、13个被告人、19个辩护人,实为有些意外。其中一个北京的律师在庭审中也提出了在基层人民法院用这种模式审理案件也是第一次经历。
第四,关于本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大部分的辩护人是对被告人进行的无罪辩护,认为本案中的伊思多尔公司是正常的商业营销模式,不是所谓的控诉机关所指控的传销组织。关于传销罪的有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 :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非法传销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自己在庭审后的回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简单概括如下:
1) 辩护人认为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会计律师事务所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相应数据明显有误,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理由:会计事务所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来进行鉴定,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来进行的鉴定。鉴定人出庭给出的回应是,国家没有相关统一的规定。
2) 认为伊思多尔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可持续发展的,离开了云联惠这个电商平台之后,还是可以独立运行的。在这里,就我自己旁听时的理解,对伊思多尔公司经营模式进行简单的介绍:伊思多尔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雄超。据辩护人说:伊思多尔公司主要经营卖汽车、房屋和珠宝。伊思多尔公司通过云联惠电商平台进行积分制兑现。客户通过购买15万的汽车成为云联惠的会员,其实实际15万的车客户只需要付2万元的首付,6个月后提车。然后把2万元换成云联惠的库积分,经过六个月的滚利,会变成7200万恒积分(可以兑现72万元,恒积分可以兑现,而库积分是不可以兑现的)。也就是说客户只需要2万元首付,其后通过云联惠电商平台换积分的形式,通过6个月的滚利后,客户是有选择的:第一,客户可以直接提车。第二,客户可以将所得库积分转换成恒积分(恒积分是可以兑现的)。通过被告人陈述,他们是鼓励客户提车的,因为客户提车后会有后续的一些消费,比如汽车保养、汽车相关配套措施等一些消费(只是被告人陈述,具体不详)。公诉人的指控是被告人以诱骗和鼓励客户换成恒积分,骗取财物。以拉人头数,用后客户的钱去填补前客户的钱的一种传销模式。辩护人通过数学分析和计算,以及对伊思多尔公司经营模式的分析,认为其模式是可独立和可持续发展的,并不是公诉人所指控的客户之间是依赖关系,扯东补西。
3) 层级结构。辩护人认为传销组织的运营模式是上线发展下线,再由下线发展下线,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层级运营模式。而伊思多尔的运营模式是自下而上的,现有县级办事处,然后有市级代理,进而有省级代理,最后才有全国运营中心的建立(办事处-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全国运营中心)。而传销模式必须是自上而下的,伊思多尔公司不符合传销组织结构。
4) 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有具体的业务经营,比如汽车、房产、珠宝经营。不存在空手套白狼。和一般的企业是一样的,所以不构成传销组织。
5) 伊思多尔是一个合法的企业法人,不是自然人。而传销组织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者单位。所以伊思多尔不符合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6) 团队计酬。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的奖励机制是和正常的公司奖励模式一样,不具有像传销组织的奖励模式(给推荐人以及上线进行奖励),而伊思多尔不是,只给推荐人进行奖励,和其上级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符合传销奖励模式。
7) 伊思多尔公司被常德市政府招商引资,并届时举行了盛大的开业典礼,参会人员有中央及南海省干部等人员参与。所以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公司是合法企业,不是传销组织。
8) 伊思多尔没有骗取客户的财务,每一次交易都是客户自愿交易,而不是诱骗、胁迫客户交易,所以骗取财物的指控不能成立。
9) 还有一些辩护人对其被告人进行的是有罪辩护,主要对其主从犯的认定问题进行辩护。其中有一个辩护人对其起诉书指控不明为由进行辩护,认为其被告人不是组织、领导传销的主犯。其中辩护人对关键作用和重要作用进行了区分,认为关键作用不等于重要作用。辩护人用了汽车的转向灯和安全带作了形象的比如,汽车的转向灯和安全带没有了,汽车同样可以正常行驶,而如果没有了发动机的话,那么汽车将是一块废铁。所以安全带和转向灯只是起的重要作用,发动机才是关键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犯认定中,必须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而不是重要作用,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为我的当事人有其重要的作用,而又指控本当事人为其主犯。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没有分清重要和关键的意思,重要不等于关键,所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应系其从犯,而不是主犯。
以上是基于我自己通过旁听进行的回忆,对所有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的一个总体的归纳和概括。
就辩护人意见来看,不无道理.如果仅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子的话,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辩护人的意见的,仅从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公司法人或者单位不能成为其犯罪主体。但作为打击传销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来说,应该构成传销罪的。现代社会发展很快,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作为法官,每一个案子在他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进行具有前瞻性的判决,还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关于本案,我个人认为会作为传销罪进行定罪,将犯罪者绳子以法。
:
会计实习心得体会最新模板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