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理的申请书一定能让领导了解你的意图,从而解决我们难以解决的问题,上班族知道申请书在写的时候有哪些一定要注意的点吗,下面是久久美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续申请执行申请书推荐7篇,感谢您的参阅。
续申请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x组村民,住xx市xx区xx村292号,电话:xxxxx
被执行人:曹xx,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带班班长,住xx市xx区xx村xxx号,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职务:总经理 电话:xxxxx
住所地:xx市xx区xx南路xx号xxxx室
申请请求:
1、请求强制执行(20xx)西民二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77130.99元,承担诉讼费8290元人民币,共计185420.99元人民币;
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调查: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①被执行人曹xx在案件执行期间在老家安徽修建新房并购买了房产(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公司的法律顾问向法官提供的)。
②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仍在正常营业,并没有申请倒闭,在陕西省政务大厅得到证实。
2.被执行人收入情况:
①20xx年3月8日,被执行人陕西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千秋置业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陕西xx装饰公司所得工程款100000元人民币。
②20xx年3月,被执行人曹xx受雇于陕西力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xx年4月到6中旬被执行人曹xx承包室内装修位于xx区长丰园附近,执行法官到过现场。
3、被执行人曹xx与其妻子长期承包个人家装的私活。
从上述情况来看,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应该不会有什么困难,法院可以拍卖住房,也可以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然而,从未央法院执行庭执行法官乔小明负责执行此案后,案件并没有被重视,执行法官以忙没时间为由消极执行,我已无数次向法院执行局局长 李局、副院长杨院长反映,请求督促执行,该法官却一拖再拖,至今快两年了仍是消极执行,使得案件错过执行时机,执行也毫无进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 7月 31日,由于被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判定的义务,我依据20xx年 5月 29日生效的(20xx)西民二终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xx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 。
截至今日,未央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已经超过6个月,被执行人陕西力扬装饰公司支付二期手术费40000万元外,案件被搁置,在我无数次的催促下,该法院仍消极执行鉴于此,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续申请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河南__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__号院__号楼东x单元
法定代表人: __x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区__路西a7-2104、
a7-2105、 a7-2106、 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
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如果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希望贵院执行庭立即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一、上述房屋所有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周某某于20__年3月20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避免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告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如果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消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所有权一直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二、周某某对申请人严重违约,申请人已于20__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并于20__年8月向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
周某某在购买上述四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465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断供”,致使光大银行自20__年2月份开始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100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继续。由于周某某没有偿还能力,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被迫于20__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20__年8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解除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从法律上已可以认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协助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应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确定合同解除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金水法院虽然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状态下的上述四套房屋,但该房屋并不具备拍卖处分条件,贵院应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预查封措施
1、预查封与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20__]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
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解除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20__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__年7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申请人已不可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不可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3、上述四套房屋所有权现在不属于周某某,以后也不会属于周某某,在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该房屋不具备拍卖条件,法院应当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金水法院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权利,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法院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拍卖仍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
4、法院依法可以通知申请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应退还给周某某的款项协助法院执行
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请求权和所有权转让请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请求权。
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协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应对申请人承担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根据法院向我们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
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对周某某剩余房款协助法院执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拍卖尚属于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合同备案)来完成对周某某其他案件的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同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周某某的购房款在扣除银行还款、申请人被扣的保证金及周某某违约金后,协助法院执行庭将剩余全部款项交予金水法院,合法了结此案,维护周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终止此拍卖行为,解除对四套房屋的查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集团·河南__置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续申请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x
职务:xxxxxxxx
住所地:x市xxx街x号
被申请人: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xx
住所地:x市xxx街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xxxx街x号房屋间腾空交申请人拆除。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经xx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拆迁人,在xxx居住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拆工作。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拆迁协议书后又反悔,拒绝履行拆迁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请xx区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xxx街xx号房屋x间交申请人拆除,迁至申请人为其安置的xx大街x号进行经营。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义务,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公司
xxxx年x月x日
续申请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_____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_____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_____)皇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1、被告沈阳_____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
2、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_____年8月26日_____省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_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续申请执行申请书篇5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有限公司设立在异议申请人处的质押保证金账户3※※3解除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张,出票金额合计¥3※※1元,※※有限公司按汇票金额的100%计人民币¥3※※1元及其利息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异议申请人的专户,保证金账户为3※※3。
贵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资金所在账户:3※※3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保证金账户,异议申请人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申请人在贵院(20※※)※※执字第4※※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已经向贵院声明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申请人基于质权而占有,贵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不能扣划。
基于以上理由,贵院若强制执行(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将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综上,异议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并对※※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银行承兑协议》4份;
2、《保证金质押合同》4份;
3、银行承兑汇票7张;
4、保证金存款回执7张。
续申请执行申请书篇6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母子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 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申请 申请人 bbb 男 1978 年 2 月 22 日生, bbb 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 系 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xx 年 10 月由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组织并租用车辆, bbb 一家三口与其他几十 人(包括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母子)赴莱州等地旅游,10 月 4 日在莱州市遭遇车祸, 致 bbb 一家三口均伤,bbb 伤情严重,经市南区法院委托鉴定为伤残 八级,同车伤者达十数人,其中也包括此次旅游的组织者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及其 母。 20xx 年 4 月 bbb 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将车辆所有者私立 青岛智荣中学、 驾驶员和与之相撞的莱州车辆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 等诉至青岛市市南法院,主审法官为许毅,本案定于 20xx 年 1 月 17 日开庭。 此次旅游的组织者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及其母也以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等为被告, 诉至市南法院诉求赔偿, 但同一交通事故的不同受害人虽诉至同一法 院同一庭,但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最近 bbb 获悉,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人身伤害赔偿 案已审结,进入执行程序。 bbb 认为暂且不论 暂缓执行申请书范本a 是发生事故的这次旅游合同的发包方。 仅 就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的是相同几个被告, 诉求和事实与理由 基本一致,但是审判虽由不同法官审理,但执行应当同步,这样就可 以在遇到被执行人用以赔偿的保险费用和财产不能满足法院判决的 情况下,才能合理分配,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也能节省法院的执行 资源。
特此申请
申请人 bbb
20xx 年 12 月 9 日
续申请执行申请书篇7
申请执行人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有限公司
住所:__
法定代表人:___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作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执行人___与被执行人___有限公司____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___执字第___号),至今被执行人___公司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清偿义务,同时____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系公司100%控股股东,且有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特申请追加__为本案被执行人。
特此申请
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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